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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中心印刷制品定点采购服务招标

   2022-05-27 281
 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大连市进口食品冷链监管中心的委托,对大连市进口食品冷链监管中心印刷制品定点采购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BZXH2205109

二、招标内容:大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中心印刷品定点采购服务单位1家(具体内容详见服务技术要求)。

      三、采购预算:按实结算(设有折扣率最高上限,折扣率最高上限为单价现价100%,投标人报价折扣率高于100%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注:

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信用查询记录,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黑名单。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1个日历日。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2022年0527日起至2022年0606日止每天09:00-11:30、13:30-16:3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售招标文件(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锦绣大厦28层)。

六、报名要求:

报名单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印刷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原件。上述资格条件中所有证明文件原件及相应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招标代理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报名),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名,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七、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不支持微信转账,建议准备现金),售后不退。

八、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2022年06170830时~0900时(北京时间)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锦绣大厦28层)。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2022年06170900时(北京时间)在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锦绣大厦28层)。

十、招    人:大连市进口食品冷链监管中心

十一、招标代理人: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人:田丰瑞、葛倩倩                  话:0411-83798619

      真:0411-83798619       电子邮箱:17615009179@163.com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锦绣大厦28层

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大连西岗支行  3400200509006321657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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